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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故缓缴社保不必支付补偿金湛江社保

更新时间:2018-06-21 11:11:06 浏览次数:123次
区域: 湛江 > 赤坎

  2009年张某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公司一直为其及时发放工资,并依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受国内外经济持续下行的影响,公司业务持续下滑,经济效益严重下降,亏损严重,除了维持公司职工正常工资支付外,无力再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针对这一情况,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缓缴2014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并被批准。2014年10月份,张某无意间了解到公司没有为员工依法交纳2014年1—10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申请无法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批准可以缓缴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无法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国家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实在无力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了缓缴,并被批准。因此,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并非因公司主观故意拖欠。对于张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判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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